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卖房被扣本买房遭恐吓 面对中介合同要写细

编辑:志军 来源:石家庄日报 发布时间:2015年06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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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巷报头条

  业主在中介买房、卖房、租房时签订协议要详细

  “我通过三家中介买房,最后选择了一家服务好、费用低的中介,不成想,其中一家‘落选’中介的工作人员接二连三地打电话恐吓我。”“我在一家中介卖房,不想房子被倒卖,我提出终止合同,可中介不返还我房本。”……日前,本报接到家住西焦西区、鑫城小区的业主来电反映在中介买房、卖房、租房时遭遇的种种“骗局”。

  事件一:房子没卖成 中介“扣”下房本

  鑫城小区的王先生郁闷地告诉记者,今年3月,他通过位于燕都金地城附近的一家中介公司卖房。半个月后,中介公司说有人想买房子,让他准备签订合同。

  3月22日,王先生、购房者、房产中介三方签订了一份《房屋买卖(置换)合同》,最终房屋成交价格近百万。买房者通过中介向王先生支付了1万元押金,三方约定“五一”前办理过户。

  由于“五一”放假,5月8日下午,王先生办理过户时,发现除中介人员外,还有三名陌生人,购房者却没有出现。王先生担心“一房两卖”,不同意办理过户手续。“我感觉被忽悠,不想再委托中介了。可我去拿房产证时,对方却拒绝归还,说是只要还未过户,那份合同就长期有效,明明是他们违约在先。”王先生说,房产证拿不回来,房子也卖不出去。

  事件二:“落选”中介打来威胁电话

  半个月前,家住西焦西区的范先生想购房,就到家附近的几家中介公司挑选房源,希望通过货比三家买到称心如意的房子。

  “几家中介都挺热情,带我看了好几套房子。最后,有三家中介同时给我推荐一套华翠园的房子,不论地段,还是价位,我都挺满意。”范先生选择了其中一家中介公司,与买房者签订了购房协议。可不成想,第二天,他就接到一家“落选”中介打来的威胁电话。

  “对方自称是中介店长,威胁我说,你购买的那套房子最好别住,不然有你好看。你不是通过其他中介省了中介费吗?我会让你双倍返还的。”说完,对方就撂下电话。“买同一件商品,难道消费者不能货比三家?我就没有选择权吗?”范先生气愤不已。

  然而,事情并没有结束。“后来,那位卖房店员打来电话要我补偿她3000元的中介费。只要给了她钱,此事就算一笔勾销,不然有人会替她撑腰。”范先生无法接受对方的无理要求,“紧接着,有人来电让我以后小心点,不然赶紧掏钱买平安。”范先生感到人身受到威胁,他保留了相关录音证据,并报了警,可通过中介买房的“阴影”在他心中挥之不去。

  事件三: 750元中介费打水漂

  租房户吴女士也遭遇了中介麻烦。前不久,她通过中介公司租房,在缴纳了20元看房费后,她看中了位于华强路12号宿舍的一套房子。在与房东见面并进行了简单沟通后,三方签订了一份房屋租赁合同,并一式三份。

  由于当时她身上的钱不够,就与房东沟通晚一些再交订金和房租,对方答应了。然而,到了月底,房东开始频繁催促吴女士交钱,双方有点不愉快。后来,房东又要求她缴纳网费、有线电视费等总共一千多元,“我租房子的时候对方没说还需要交这些钱。”双方都不愿意再继续履约。

  吴女士找到中介,希望对方重新帮自己选房遭拒。“中介不但不退750元的中介费,房东还说我单方面违约,让我交3000元违约金!”

  消协:中介提供虚假信息,消费者有权说“不”

  昨日,省消协消费者投诉与法律事务部副主任廉莙认为,房产中介公司作为从事房产中介服务的机构,为消费者提供买房、卖房、租房等服务项目,收取一定的中介服务费,无可厚非。但前提条件是其提供的中介服务项目,必须遵循相关法律规定,不能采取种种不合理、违背合同约定、以牟取个人私利的手段来达到收费目的,像“落选”中介打来威胁电话,这种行为就是被法律所禁止的,违背社会道义,消费者有权通过报警或者消协等投诉举报。

  就消费者遭遇的卖房纠纷,他认为消费者与买房人签订的二手房买卖合同,可过户时又出现了第三方,第三方又没有买房人的委托书等相关证明,也不是法律意义上的合同对象,消费者有权拒绝过户,如实际卖房人与合同第三方办理过户手续,届时买房人将会因卖房人存在“一房两卖”的违约行为,将卖房人诉诸法律,对此,卖房人一定要提高警惕,维护好自身合法权益。

  他提醒说,消费者在选择中介服务机构时一定要参考其知名度,是不是在工商部门有登记备案,是不是有相关中介服务资质。在与其签订协议时,一定要详细约定收费标准、中介违约责任等相关细则,为日后维权留下书面证据。此外,中介公司对于同业之间的竞争,如果发现同行服务机构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比如说“截单”等,可以向当地工商部门和行业协会举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律师:签订合同一定要做详细约定

  针对鑫城小区王先生的遭遇,河北盈华律师事务所王亚琼律师说,既然三方已经签订了合同,就应该按照合同约定执行,卖房者只能向签订合同相对方,也就是买房者履行合同的交付义务。如果在不清楚情况下,卖房者就与其他人办理了过户手续,则未来存在一定的隐患,有可能向原购房者承担违约责任。另外,中介公司的如此做法,也已经属于违约行为,可向工商部门对其行为进行投诉。

  另外,针对租房者吴女士的遭遇,王律师提醒,在委托中介公司租房时,在签订三方合同之前就要看清合同中关于权利与义务的相关约定,提前考虑到租房过程中有可能出现的问题、产生的纠纷,并在合同中做详细约定,避免日后产生分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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