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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主购房后遇“房价外加价”状告开发商败诉

编辑:志军 来源:华商网-华商报 发布时间:2015年11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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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原标题:遭遇“房价外加价”多名业主告开发商败诉

  华商报商洛讯(记者 陈永辉)购买商品房后,开发商要求业主独立于房款外还须交纳低温配套设施费、水电、有线电视和网络初装费及天然气工料安装费,丹凤县30多名业主状告开发 商及物业公司,丹凤县法院以购房合同约定上述费用独立于房价款之外另行收取或者代收为由驳回业主诉讼。

  业主:合同比较模糊,感觉被开发商忽悠了

  11月6日,丹凤县城江岸龙居小区业主付先生说,2012年9月,他购买了该小区一套商品房,分3次交清了房款38万余元,后又按照南阳市伟城置业有限公 司丹凤分公司和南阳市伟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丹凤分公司的要求,交纳了低温配套设施费、水电、有线电视和网络初装费及天然气工料安装费共计2.9万元。

  “当时交费时,我并不了解省上有‘一价清’政策,即这些费用应当包括在总房价之内。”付先生认为,购房合同及附件和补充合同写得比较模糊,感觉被开发商忽悠了,他就将开发商及物业起诉。

  该小区业主罗先生说,小区共有30多业主遭遇类似情况。针对这些问题,有9户业主提出了上诉,开发商和物业公司给他们赔偿了相应费用后撤诉了。今年该小区有30余户业主将开发商和物业诉至法院。

  法院:业主签字确认,双方应按合同履责

  目前,部分业主的诉讼请求已被丹凤县法院驳回。

  法院认为,在签订合同时,双方以合同附件和补充合同的形式,对契税、有线电视和网络初装费及天然气工料安装费独立于房价款外另行收取或者代收,且业主在商 品房买卖合同签订时对其所交纳的相关费用进行了签字确认。买卖合同及合同的相关附件,补充协议中对相关费用的收取,并未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视为 有效约定。价格试算单、付款明细表也构成买卖合同内容。

  律师:地方性法规明文不收费,开发商不应收

  11月7日,该小区开发商薛姓工作人员表示,有关情况不便告知。 昨日,有业主表示,目前,部分业主还在诉讼阶段。

  业主质疑,省上既然有“一价清”政策,为何法院不支持他们的诉讼请求?

  法院工作人员解释称,《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四条规定:“合同法实施后,人民法院确认合同无效,应当以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的法律和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为依据,不得以地方性法规、行政规章为依据。”

  就此问题,陕西仁和万国律师事务所律师刘陆逊表示,假若说合同的约定没有法律依据,或与法律法规相冲突,那合同约定是无效的。“地方性法规明文不允许收 费,开发商就不应该收。”刘陆逊建议,根据相关司法救助途径,判决书生效后,业主可申请再审,也可去检察院申请民事抗诉。同时,业主还可向相关政府部门反 映,寻求协调处理的方法。

  法律人士提醒,在购买商品房时业主最好先熟悉相关法律条款细则,谨慎签订购房合同,以免利益受到侵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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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价清”政策

  2011年5月13日,陕西省物价局印发关于《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规定实施细则》的通知第十一条,商品房的供水、供电、供气、供暖、有线电视、安全监控系 统及其他属于购房人所有的公共设施、设备的配套建设费用,均包含在商品房销售价格中,商品房经营者不得向购房人另行收取,不得在标价之外加价销售商品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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