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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万报价装修好平?结算变12万傻眼!

编辑:志军 来源:广州日报 发布时间:2016年02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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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因装修款项起纠纷 业主被判付剩余6万元
 
  广州日报讯 (记者章程 通讯员宁宇)低价装修猫腻多,小心提防!广州一名商铺业主在装修时,选中了报价最低的装修公司,孰料,工程完工结算时,当初报价仅4万多元的装修费竟变成12万多元。该业主拒绝支付多出的8万多元,结果被装修公司告上法院。记者昨日获悉,广州市花都区法院审理后,最终判令业主还应向装修公司支付剩余的工程款61191.04元。
 
  2012年,吴某购买了一间商铺,想进行装修,多家比对后他发现一家公司报价最低,包工包料全部装修好仅需4万多元,于是吴某很快就与该装修公司签订了合同。
 
  合同签订后,装修公司进场施工,并按实际情况另外增加了些工程量。施工过程中,吴某向装修公司支付工程款4.5万元。装修完毕后,装修公司做了结算表,经计算,工程款共计12万余元。吴某傻了眼,拒绝支付剩余的8万余元。双方争执不下,于是闹上法庭。
 
  法院经审理查明,吴某和装修公司签订的《工程预算表》共包括四项内容,第一项内容为项目直接部分,其中包括相关的工程项目及款项、备注等,备注里写明“根据报价按实际工程量结算”;第二项内容为综合工程部分,该部分内容包括配电箱安装、排污安装等项目,该项部分的工程数量显示为空白,但约定了具体的工程单价,工程价款显示为0,备注部分约定了具体的材料、施工方式等;第三项内容为空白。第四项内容为其他约定,包括了垃圾清运费、搬运费、清洁费等费用。
 
  庭审中,双方对第二项、第四项解释不一致。装修公司认为,对于第二项,双方当时仅约定最后是以做多少算多少来结算,因此仅约定了单价,未约定具体总额,第四项的内容也是按照工程款总额按实结算。吴某则称,第二项、第四项的工程是装修公司承诺赠送的,不应计算到工程款里。
 
  法院审理认为,吴某辩称《工程预算表》第二项、第四项工程范围属装修公司赠送的项目,但并没有提供证据,装修公司对此也不予认可,且双方合同已约定“根据报价按实际工程量结算”,可视为双方已明确合同约定的工程款45624元仅作为预算金额,最终工程款仍应根据实际完成工程量情况据实结算。鉴于涉案工程经评估造价为106191.04元,减去吴某已经向装修公司支付的4.5万元,吴某还应向装修公司支付剩余的工程款61191.04元。
 
  法官提醒:警惕合同陷阱 莫因小失大
 
  该案承办法官表示,许多装修公司为了抢生意,通常以远远低于市场价的价格来招揽顾客,装修完毕后又拿出远超预算的结算单要求业主支付,为此产生大量纠纷。然而,大多数业主是首次装修,毫无经验,同时本着省钱的目的,面对装修公司开出的低报价时往往会心动,装修公司利用这个心理,在招揽顾客时,把报价压得很低,同时又称赠送某些项目,最后,双方签订合同时,却写上“根据实际工程量据实结算”,且口头约定的赠送项目未写入合同。在双方诉至法院时,法官通常会根据实际施工造价及合同约定来判案,因此,提醒广大市民,在装修时要警惕合同中的陷阱,切勿为省“小钱”而失了“大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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