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摘自:《快乐老人报》2016年2月4日16版,作者:佚名,原题为:《“离婚协议书”始于唐代》
很多人以为离婚协议书是近代出现的新事物,实际上,在我国唐朝时就已出现了“离婚协议书”,敦煌曾出土“放妻协议”。
《唐律户婚》对离婚有三条规定:一、协议离婚。指男女双方自愿离婚的所谓“和离”。签“放妻协议”即属这条。二、仲裁离婚。指由夫方提出的强制离婚,即所谓“出妻”。三、强制离婚。夫妻凡发现有“义绝”和“违律结婚”者,必须强制离婚。可以看出,古代并不是所有朝代女子的地位都那么低下。(摘编自《历史不忍细看大全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