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29日,记者从西安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网站获悉,西安市住房保障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发文《关于调整保障性住房准入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正式对外公布西安市调整后的保障房准入标准。
据悉,随着我市上年度城镇人均可支配收入增长,相关部门对租赁型保障房、经济适用住房、限价商品房准入标准放宽。
具体调整如下:
一、三人及三人以上家庭申请租赁型保障房、经济适用住房和限价商品房,家庭人均月收入标准分别调整为:
(一)租赁型保障房家庭人均月收入准入标准为2015年度人均可支配收入,即:39007÷12=3250.58元,取整为3250元以下。其中,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1300元的城镇家庭按照廉租住房租金标准计租;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2600元的家庭按照市场租金的72%计租;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3250元的家庭按照市场租金的90%计租。
(二)经济适用住房家庭人均月收入标准为2015年度人均可支配收入的70%,即:39007÷12×70%=2275.4元,取整为2275元以下。
(三)限价商品房家庭人均月收入标准为2015年度人均可支配收入,即:39007÷12=3250.58元,取整为3250元以下。
二、两人家庭人均月收入标准按照三人及三人以上家庭标准的1.1倍执行;单身人员(含未婚、离异独身、丧偶独身)月收入标准按照三人及三人以上家庭标准的1.2倍执行。
三、各相关单位要做好保障房准入标准的调整衔接工作,加大宣传力度,加强业务培训,提高审核效率,方便群众办理。
四、本通知自2016年7月1日起施行,阎良区、长安区、临潼区、高陵区、蓝田县、周至县、户县结合本地实际参照执行。
通知全文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