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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放宽保障性住房门槛 家庭月入3250元可申请

编辑:志军 来源:西安日报 发布时间:2016年07月0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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昨日,西安市住房保障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下发《关于调整保障性住房准入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结合我市上年度城镇人均可支配收入增长情况,对保障房准入条件进行调整,促进城镇中低收入家庭、外来务工人员和新就业职工的住房保障工作。

近期,市统计局公布统计数据显示,2015年我市城镇人均可支配年收入为39007元。根据《陕西省保障性住房管理办法(试行)》《西安市租赁型保障房建设管理实施办法(试行)》有关规定,需要调整保障性住房准入标准:

三人及三人以上家庭申请租赁型保障房、经济适用住房和限价商品房,家庭人均月收入标准分别调整为:(一)租赁型保障房家庭人均月收入准入标准为2015年度人均可支配收入,即3250.58元,取整为3250元以下。其中,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1300元的城镇家庭按照廉租住房租金标准计租;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2600元的家庭按照市场租金的72%计租;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3250元的家庭按照市场租金的90%计租。(二)经济适用住房家庭人均月收入标准为2015年度人均可支配收入的70%,即2275.4元,取整为2275元以下。(三)限价商品房家庭人均月收入标准为2015年度人均可支配收入,即3250.58元,取整为3250元以下。两人家庭人均月收入标准按照三人及三人以上家庭标准的1.1倍执行;单身人员(含未婚、离异独身、丧偶独身)月收入标准按照三人及三人以上家庭标准的1.2倍执行。

通知要求,各相关单位要做好保障房准入标准的调整衔接工作,加大宣传力度,加强业务培训,提高审核效率,方便群众办理。调整后的标准自2016年7月1日起施行,阎良区、长安区、临潼区、高陵区、蓝田县、周至县、户县结合本地实际参照执行。

另据了解,根据中、省、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的有关规定,在取得完全产权前,经济适用住房购房人只能用于自住,不得出售、出租、闲置、出借和擅自改变住房用途。日前,经市保障性住房管理中心核查,在12个经济适用住房小区内核实162户购房人存在违规使用行为,市保障性住房管理中心已向违规使用人下发书面整改通知。请相关人员立即停止违规行为,在整改期限内自行恢复经济适用住房自住用途。对未按期整改的将通报违规使用人所在单位给予相应处理;对拒不整改的,将按照有关规定或者合同约定收回所购住房,取消其5年内再次申请保障性住房资格,并计入个人诚信档案。同时,市房管局正在研究《经济适用住房退出管理办法》,未来将依规清退不再符合保障条件的家庭。

保障性住房让城镇中低收入家庭、外来务工人员和新就业职工的幸福指数大幅提升,图为我市一处安居工程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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