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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征求意见:新建住宅与养老设施同步交付

编辑:志军 来源:西安日报 发布时间:2016年08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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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省法制办公布《陕西省居家养老服务条例(草案)》,面向社会征求意见。市民可通过信函、传真或者电子邮件方式提出宝贵意见,截止日期为9月20日。

《条例》所指的居家养老服务是以家庭为基础,在政府主导下,以城乡社区为依托,以社会保障制度为支撑,由政府提供基本公共服务,企业、社会组织提供专业化服务,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和志愿者提供公益互助服务,满足居住在家六十周岁以上老年人社会化服务需求的养老服务模式。

市 、县(区)人民政府在组织编制城市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时,应按照每百户20-30平方米的标准,分区分级设置居家养老服务设施。新建居住区的养老设施,应当通过公共设施配套建设,与住宅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同步交付使用,多期建设的居住区居家养老服务设施应当在首期进行建设。

老旧小区养老设施不能满足服务需要的,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规划,通过购置、置换、租赁等方式设置养老服务设施,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应当制定政策,通过购买服务、公建民营、民办公助、股权合作等方式,支持社会力量管理运营居家养老服务设施。鼓励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人利用闲置场所,建设贴近小区的小规模、多功能养老护理机构,开展居家养老服务。

《条例》提出,应当逐步建立经济困难的失能老年人长期护理保险和护理补贴制度,提高老年人购买养老护理服务支付能力。同时,建立居家经济困难老年人家庭情况和服务需求评估制度。

民政部门应当培育和发展第三方服务评估机构,逐步将居家养老服务评估工作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根据专业社会组织评估结果,确定老年人服务需求类型、照料护理等级和养老服务补贴标准等,并及时将居家养老服务评估结果向社会公布。

卫生计生部门应当加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和老年病医疗康复专门机构、专科病房建设,推动老年人医疗卫生服务延伸至社区、家庭,提高基本医疗卫生服务水平。在社区日间照料中心内按照标准开设护理站的,应当给予开办补贴,并纳入医保定点范围。

鼓励社会力量开办老年食堂、老年助餐点和老年洗浴、保洁等服务机构。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形式,选择符合条件的社会服务企业为居家生活的高龄、失能及有困难的老年人提供助餐、助洁、助医、助浴、助急等服务。

支持老年人群众性组织规范化建设,发挥自我服务、自我管理作用。鼓励各类组织和个人以投资、捐赠、捐助等方式支持居家养老服务。

新建、改建居家养老服务设施经验收符合标准的,由县级人民政府给予一次性建设补贴。建成运营的居家养老服务设施,每年度根据民政部门的评估等级,由市和区(市)县人民政府给予奖励。居家养老服务用水、用电、用气、用热、光纤、宽带和物业费用按居民生活类价格执行。

针对此次公布的《陕西省居家养老服务条例(草案)》,市民如有意见,可通过以下两种方式向省法制办及省民政厅反映,传真:029-87294499,029-87293651电子邮箱:shfzc87294499@163.com;394753953@qq.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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