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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登记档案可保管100年 陕西下月实施

编辑:志军 来源:西安晚报 发布时间:2017年02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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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婚姻登记工作规范》将于3月1日起实施,其中明确婚姻登记档案保管期限为100年,对有继续保存价值的可以延长保管期限直至永久。

婚姻登记场所内

不得设置婚纱摄影

昨日(2月13日),记者从陕西省民政厅获悉,《规范》分十二章一百五十五条。其中明确,婚姻登记机关除按照《婚姻登记条例》规定收取婚姻登记证工本费外,不得收取其他任何费用。有条件的地区可以免收婚姻登记证工本费。婚姻登记机关不得从事任何经营性活动或者谋取其他利益。婚姻登记场所不得设在婚纱摄影、婚庆服务、医疗等机构场所内,上述服务机构不得设置在婚姻登记场所内。婚姻登记机关免费为结婚当事人提供颁证服务,颁证员应当由省民政厅进行业务培训,经考核合格,方可从事颁证工作。

婚姻登记档案

保管期限为100年

内地居民之间的婚姻登记在常住户口所在地县(市、区)民政局婚姻登记处或乡镇婚姻登记处办理;现役军人婚姻登记在部队驻地或入伍前常住户口所在地或另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常住户口在本省的内地居民同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华侨及外国人的婚姻登记在省民政厅婚姻登记处办理。婚姻登记档案保管期限为100年,对有继续保存价值的可以延长保管期限直至永久。

男年满22周岁女年满20周岁

可申请结婚登记

受理结婚登记申请的条件是:婚姻登记处具有管辖权;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共同到婚姻登记处提出申请;当事人男年满22周岁,女年满20周岁;当事人双方均无配偶(未婚、离婚、丧偶);当事人双方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当事人双方均未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双方自愿结婚;当事人提交3张2英寸双方近期半身免冠合影照片;当事人持有《规范》规定的有效证件和材料。婚姻登记机关对不符合结婚登记条件的,不予办理。当事人要求出具《不予办理结婚登记告知书》的,应当出具。

女方分娩后1年内

男方不得提出离婚

在有关离婚规定方面,《规范》指出,女方怀孕期间、分娩后1年内或者中止妊娠后6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女方提出离婚的,婚姻登记机关应当受理。离婚协议可以对个人财产进行约定,包括归各自所有、赠予第三人或者以一方的个人财产对另一方进行补偿、帮助。离婚协议可以约定夫妻共同财产赠予第三人,可以对双方购买但尚未取得所有权的房屋,约定房屋使用权及将来取得所有权后的归属,可以对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房屋,约定共同所有,但应当明确各自所占份额,可以对一方婚前签订买卖合同,双方婚后取得所有权的不动产约定所有权的归属。

婚姻登记机关

免费提供婚姻家庭辅导

婚姻登记处在办理婚姻登记的同时,应当采取政府购买服务或者公开招募志愿者等方式开展结婚登记颁证和婚姻家庭辅导等延伸性服务。婚姻登记机关免费为当事人提供婚姻家庭辅导服务。有条件的婚姻登记机关可以采取政府购买服务、项目合作等方式,利用网络、电视的传播优势,开发在线咨询、网上微课堂,扩大婚姻家庭辅导的受众面。婚姻登记机关可以建立特邀颁证师颁证制度。特邀颁证师名单及颁证日期提前对外公开。县(市、区)民政局应当建立监督检查制度,定期对婚姻登记处进行监督检查。

记者 关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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