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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房前的空置期该不该收物业费?

编辑:志军 来源:华商报 发布时间:2017年04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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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刘先生在西安城南购买了一套房子,2016年10月开发商通知交房,因人在外地,他直到今年3月才办理了交房手续。整个收房过程让刘先生很恼火:“物业承认我的房子在收房前是空置房,还强行要求我缴纳100%的管理费,这很不合理。”

物业费应从何时开始缴纳?

《物业管理条例》第42条规定:业主应当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缴纳物业服务费用。业主与物业使用人约定由物业使用人缴纳物业服务费用的,从其约定,业主负连带缴纳责任。已竣工但尚未出售或尚未交给买受人的物业,物业服务费用由建设单位缴纳。

空置期是否应收物业费?

对于收房前的空置期该不该收物业费,陕西神剑律师事务所律师樊继胜认为,刘先生在购房合同约定的收房最后期限内没有收房,是刘先生违约,应该支付违约期间的物业费。此外,虽然刘先生未收房,但前期物业服务工作已展开,前期物业服务协议也已生效。所以刘先生不能以未入住为由拒交物业费。

是否应100%缴纳物业费?

樊律师表示,空置房一般有两种状态:第一种是开发商达到交房标准,但业主不收房,房屋尚未完成交割;第二种是业主收房后,房子长期空置。对于这两种情况,通常统一参照第二种方式来处理。根据国家发改委、建设部《关于印发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纳入物业管理范围的已竣工但尚未出售,或者因开发建设单位原因未按时交给物业买受人的物业,物业服务费用或者物业服务资金由开发建设单位全额交纳。长期空置不住的房子原则上要足额缴纳物业费,但个别城市不同小区也有一定的优惠政策,建议业主与物业协商,争取优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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