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西部之声>新闻中心>国内新闻

自6月12日起 部分成品油将征收进口环节消费税

编辑:王亚恒 来源:人民网-人民日报海外版 发布时间:2021年05月15日
字体: 默认 分享到:

  新华社北京5月14日电  (记者申铖)记者14日从财政部了解到,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近日发布公告称,自2021年6月12日起,对部分成品油视同石脑油或燃料油征收进口环节消费税。

  公告主要涉及三种成品油,主要包括混合芳烃、轻循环油和稀释沥青等进口产品。据悉,混合芳烃、轻循环油和稀释沥青通常含有较多芳烃或沥青成分,一般不用作燃油。近年来,少数企业大量进口,加工生产为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燃油,流向非法经营渠道,危害成品油市场公平,存在较大社会安全隐患,造成环境污染。

  财政部相关负责人表示,为解决上述问题,国内已将有关产品纳入消费税征收范围,三部门此次发布公告,对部分成品油征收进口环节消费税,有利于规范市场秩序,促进公平竞争。公告仅涉及消费税的征、退(免)税政策,不涉及其他贸易管理政策。企业购进并使用上述产品生产乙烯、芳烃类化工产品,适用燃料油或石脑油现行消费税退(免)税政策,不会增加合规生产经营企业的税负。

 
 

上一篇: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通报6起“四风”问… [2021-05-15]

下一篇:江西“雨热争锋” 环鄱阳湖地区可能出现1… [2021-05-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