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喜讯:宝鸡市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获国务院批复

编辑:刘涛 来源:宝鸡电台 发布时间:2022年02月0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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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日前发布《关于同意在鄂尔多斯等27个城市和地区设立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的批复》,宝鸡市成为新一批全国跨境电商综合试验区城市之一,标志着我市在培育外贸新业态、构建对外开放新平台、促进开放型经济发展方面又迈出新的一步。

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是经国务院批准设立的跨境电商综合性先行先试城市区域,通过制度创新、管理创新、服务创新和协同发展,打造完整的产业链和生态链,逐步形成适应和引领全球跨境电商发展的管理制度和规则,为推动中国跨境电商健康发展提供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

近年来,我市通过多种途径培育外贸新主体,支持专业贸易公司完善综合服务功能,不断拓展外贸新业态,创新市域外贸供应链服务,推进海外市场营销平台建设,引导陕西宝光进出口有限公司、陕西秦川机械进出口有限公司等本土外贸公司实施创建外贸综合服务企业等一系列稳外贸措施,实现对外贸易逆势增长。同时,积极组织外贸企业参加网上广交会、中国—东盟博览会、第四届中国国际进口博览会等展会,利用展会抢抓订单,助力企业开拓国际市场。2021年,宝鸡市实现外贸进出口总值88.1亿元,同比增长10.9%,创历史新高。

宝鸡市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的设立,对我市企业直接参与国际贸易,扩大海外营销渠道,提升品牌竞争力,促进开放型经济发展具有重要意义。既有利于打造新的经济增长点,推动全市产业转型发展,也有利于扩大对外贸易规模,促进创新发展环境,同时也将极大地促进居民消费升级。

 

国务院关于同意在鄂尔多斯等27个城市和地区设立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的批复

国函〔2022〕8号

内蒙古自治区、江苏省、浙江省、安徽省、江西省、山东省、湖北省、广东省、四川省、云南省、陕西省、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商务部:

你们关于设立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的请示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在鄂尔多斯市、扬州市、镇江市、泰州市、金华市、舟山市、马鞍山市、宣城市、景德镇市、上饶市、淄博市、日照市、襄阳市、韶关市、汕尾市、河源市、阳江市、清远市、潮州市、揭阳市、云浮市、南充市、眉山市、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宝鸡市、喀什地区、阿拉山口市等27个城市和地区设立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名称分别为中国(城市或地区名)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具体实施方案由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分别负责印发。

二、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以下简称综合试验区)建设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加快构建新发展格局,全面深化改革开放,坚持创新驱动发展,复制推广前五批综合试验区成熟经验做法,发挥跨境电子商务助力传统产业转型升级、促进产业数字化发展的积极作用,引导跨境电子商务健康持续创新发展,全力以赴稳住外贸外资基本盘,推进贸易高质量发展。同时,要保障国家安全、网络安全、数据安全、交易安全、国门生物安全、进出口商品质量安全和有效防范交易风险,保护个人信息权益,坚持在发展中规范、在规范中发展,为各类市场主体公平参与市场竞争创造良好的营商环境。

三、有关省(自治区)人民政府要切实加强对综合试验区建设的组织领导,健全机制、明确分工、落实责任,有力有序有效推进综合试验区建设发展。要按照试点要求,尽快完善具体实施方案并抓好组织实施。要进一步细化先行先试任务,突出重点,创新驱动,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决定性作用,更好发挥政府作用,有效引导社会资源,合理配置公共资源,扎实推进综合试验区建设。要建立健全跨境电子商务信息化管理机制,根据有关部门的管理需要,及时提供相关电子信息。要定期向商务部等部门报送工作计划、试点经验和成效,努力在健全促进跨境电子商务发展的体制机制、推动配套支撑体系建设等方面取得新进展、新突破。各综合试验区建设涉及的重要政策和重大建设项目要按规定程序报批。

四、国务院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能分工,加强对综合试验区的协调指导和政策支持,切实发挥综合试验区示范引领作用。按照鼓励创新原则,坚持问题导向,加强协调配合,着力在跨境电子商务企业对企业(B2B)方式相关环节的技术标准、业务流程、监管模式和信息化建设等方面探索创新,研究出台更多支持举措,为综合试验区发展营造良好的环境,更好地促进和规范跨境电子商务产业发展壮大。要进一步完善跨境电子商务统计体系,实行对综合试验区内跨境电子商务零售出口货物按规定免征增值税和消费税等支持政策,企业可以选择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对经所在地海关确认符合监管要求的综合试验区所在城市(地区)自动适用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试点政策,支持企业共建共享海外仓。商务部要牵头做好统筹协调、跟踪分析和指导服务,建立健全评估和退出机制,定期开展评估,促进优胜劣汰,会同有关部门及时总结推广试点经验,重大问题和情况及时报告国务院。

国务院

2022年1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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