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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坏疫情防控秩序,这些行为可能被追究刑事责任

编辑:张艺龄 来源:陕西日报 发布时间:2022年03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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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目前,在严峻的疫情防控形势下,依然存在极少数人抱有侥幸心理甚至无视法治,我行我素,违反限制流动、居家隔离、如实报告等防控措施,造成疫情传播风险甚至严重后果,对疫情防控秩序造成破坏。究竟哪些行为可能构成犯罪,会受到法律的严惩,甚至从严追诉呢?近日,记者就相关法律问题采访了陕西省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委员、第一检察部主任、二级高级检察官谭鹏。
 
  记者:在目前情势下,有哪些违反疫情防控法律法规和政府决定、命令的违法行为可能触犯刑法,被追究刑事责任?
 
  谭鹏:从司法实践来看,常见多发的妨害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犯罪行为大致可分为十类,主要包括故意传播新冠病毒病原体、其他拒绝执行疫情防控措施、暴力妨害抗疫人员执行公务、造谣传谣、哄抬物价、聚众哄抢、制假售假、暴力伤医、破坏交通设施、疫情防控失职渎职等违法犯罪行为。
 
  记者:拒绝执行疫情防控措施的行为都有哪些表现形式?
 
  谭鹏:在疫情防控期间,这类违法行为时有发生,其共同特点是,故意违反各级政府、卫生防疫机构等有关部门在疫情防控期间依法出台的疫情预防、控制措施。这类违法行为现实表现形式较多,例如:不遵守戴口罩相关规定;擅自出入封控、封闭区域;不执行居家隔离措施外出流动;健康码为黄码、红码人员不按照规定进行隔离医学观察或者居家健康检测;出入公共场所拒不配合健康信息核查;违反规定组织或者参加聚餐、打牌、娱乐等聚集活动;不按照规定参加核酸检测或者提供核酸检测报告;伪造核酸检测阴性证明逃避正常检查;违规售卖感冒发热药品;不配合疫情防控相关消毒工作;隐瞒病情、行程等实情,不如实报告流调轨迹;躲避检查点出入或者载客出入管制区域等。
 
  记者:这些违法行为在什么情形下构成犯罪?
 
  谭鹏:对于拒绝执行各级政府及卫生防疫机构依法提出的防控措施,引起新型冠状病毒传播后果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依照刑法第三百三十条的规定,以妨害传染病防治罪定罪处罚。对于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虽然不按犯罪处理,但仍需承担民事责任、治安处罚或其他行政责任。
 
  需要强调的是,有两种情形虽然也是拒绝执行防控措施的行为,但由于行为人主观上还存在传播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病原体的故意,危害到了公共安全,应当依照刑法的规定,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重罪定罪处罚。这两种情形,一是已经确诊的新冠病毒感染病人、病原携带者,拒绝隔离治疗或者隔离期未满擅自脱离隔离治疗,并进入公共场所或者乘坐公共交通工具的;二是新冠病毒感染疑似病人拒绝隔离治疗或者隔离期未满擅自脱离隔离治疗,并进入公共场所或者乘坐公共交通工具,造成新冠病毒传播后果的。
 
  记者:阻碍抗疫人员执行公务,哪些行为应当追究刑事责任?
 
  谭鹏: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履行为防控疫情而采取的防疫、检疫、强制隔离、隔离治疗等措施的,依照刑法的规定,以妨害公务罪定罪处罚。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的,以袭警罪定罪处罚。
 
  记者:疫情防控期间,涉疫虚假信息较多,哪些行为触犯刑法规定?
 
  谭鹏:对于恶意编造、故意传播虚假疫情信息,制造社会恐慌,挑动社会情绪,扰乱公共秩序,特别是恶意攻击党和政府的行为,要认定犯罪依法严惩。对于因轻信而传播虚假信息,危害不大的,不以犯罪论处。
 
  记者:对于妨害疫情防控的违法犯罪行为,如何贯彻刑事司法政策?
 
  谭鹏:对于在疫情防控期间实施有关违法犯罪的,要在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同时,对于危害疫情防控、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犯罪行为,依法体现从严的政策要求,有力惩治震慑违法犯罪,维护法律权威,维护社会秩序,维护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记者 吕贵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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