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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失业保险政策进万家》第五期:兜底保障失业人员基本生活

编辑:张艺龄 来源:宝鸡电台 发布时间:2022年07月0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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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为统筹做好疫情防控和保市场主体保就业保民生工作,进一步加大对受疫情严重冲击的行业、中小微企业纾困帮扶力度,切实做好失业保险各项惠企利民政策落地见效,经宝鸡市人民政府同意,宝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宝鸡市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宝鸡市税务局联合发文就做好我市失业保险稳就业保民生有关工作明确如下:

二、拓宽技能提升补贴受益范围

(一)拓宽范围: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取得国家颁发的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失业人员,纳入企业参保职工技能提升补贴政策范围。

(二)缴费条件:技能提升补贴申领条件,继续放宽至企业在职职工参加失业保险1年(含)以上。

(三)补贴标准:初级(五级)1000元、中级(四级)1500元、高级(三级)2000元。

(四)经办流程:失业人员应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取得证书,并在证书核发之日起12个月内通过关注“宝鸡人社12333”微信公众号进行申领。

(五)有关规定:每人每年享受补贴次数不得超过三次(含),同一职业(工种)同一等级只能申请并享受一次,已享受高级别证书补贴的不再享受低级别证书补贴。

(六)执行期限:政策执行期限至2022年12月31日。

三、发放一次性扩岗补助

(一)实施范围:全市行政区域内所有参保企业。

(二)补助对象:招用2022年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就业签订1年(含)以上劳动合同并参加失业保险且缴费的参保企业。

(三)补助标准:按每人1500元的标准,给予企业一次性扩岗补助。

(四)经办流程:企业携带新招用大学生花名册、毕业证、身份证和劳动合同向参保地经办机构提出申请,经办机构通过全国高等教育学历证书网上查询系统核对信息,无误后将补贴拨付到企业。若证书无法查询的,按“企业申请+承诺制+事后核查”实施。

(五)有关规定: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身份企业只能用一次,本年度以此身份享受了一次性扩岗补助政策的,其他企业不能重复使用。一次性扩岗补助与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不重复享受。

(六)执行期限:政策执行期限至2022年12月31日。

四、加大社保降低费率和缓缴力度

(一)降低费率:延续实施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政策1年。

(二)缓缴对象:受疫情影响严重地区、生产经营出现暂时困难的所有中小微企业、以单位方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餐饮、零售、旅游、民航、公路水路铁路运输等5个特困行业所属企业及17个扩围行业所属困难企业。

(三)缓缴险种:阶段性缓缴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的单位缴费部分。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

(四)缓缴期限:工伤、失业保险费缓缴期限不超过1年,其中明确的5个特困行业所属企业及17个扩围行业所属困难企业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缓缴实施期限至2023年4月;生产经营困难的中小微企业、以单位方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等缓缴实施期限至2022年12月。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和利息。

(五)经办流程:企业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出书面申请并作出承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受理后系统自动备案审核,困难企业留存亏损月份的相关财务报表以备查,并对承诺信息承担法律责任,谎报信息及提供虚假承诺造成基金损失的,依法依规追究相关责任。

五、兜底保障失业人员基本生活

(一)保障对象:2022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新发生的参保失业人员和失业农民工。

(二)补助标准:(1)领取失业保险金期满仍未就业和参保缴费满1年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失业人员,按当地失业保险金标准的80%,发放6个月的失业补助金;缴费不满1年的,按50%发放。(2)参保缴费不满1年且申请时仍处于失业状态的农民工,按参保地城市最低保障标准,发放2个月的临时生活补助。

(三)其他情形:对2021年符合条件但尚未领取失业补助金、临时生活补助,且仍处于失业状态的参保人员,按照2021年的规定审核并发放待遇,临时生活补助标准按照当年参保地城市低保标准执行。

(四)经办流程:符合申领失业补助金和临时生活补助条件人员,可通过关注微信公众号“宝鸡人社12333”网上申请或携带社保卡到经办机构窗口现场办理。

(五)执行期限:政策执行期限至2022年12月31日。

记者:林梅、杨艺

审核:冬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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