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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共济保障机制实施方案》征意见 明确个人账户可支付配偶子女医疗费

编辑:张艺龄 来源:三秦都市报 发布时间:2022年08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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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健全互助共济、责任共担的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更好解决职工医保参保人员门诊保障问题,西安市医疗保障局代市政府起草了《西安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共济保障机制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意见截至2022年9月1日18:00,反馈意见可发送电子邮件至xasybc@163.com。

《实施方案》规定,在职职工个人账户由个人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计入,计入标准为本人参保缴费基数的2%,单位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全部计入统筹基金。退休人员个人账户由统筹基金按月定额划入,划入额度为西安市2022年基本养老金平均水平的2%左右,具体定额标准由市医疗保障局会同市财政局根据基金运行实际确定。

在个人账户支付和管理方面,明确个人账户可以用于支付参保人员本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在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发生的由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用,以及在定点零售药店购买药品、医疗器械、医用耗材发生的由个人负担的费用。推进落实个人账户用于配偶、父母、子女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等的个人缴费。个人账户本金和利息归个人所有,可以结转使用和依法继承。参保人员跨统筹地区流动就业的,个人账户随其医疗保险关系转移划转。

《实施方案》明确,进一步做好职工医保门诊慢性病、特殊疾病(以下统称门诊慢特病)保障工作。对部分适合在门诊开展,比住院更经济方便的特殊治疗,可参照住院待遇进行管理,更好减轻参保患者医疗费用负担,鼓励患者在门诊就医。科学合理确定职工医保门诊统筹、门诊慢特病保障的起付标准、支付比例和最高支付限额,并做好与住院保障待遇的衔接。对不同等级和类型的定点医疗机构设置差异化的支付比例,适当提高基层医疗机构以及传染病、精神疾病等专科医疗机构支付比例。同步完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统筹,并逐步提高保障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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