宝鸡市医疗保障局 宝鸡市财政局
关于调整
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有关政策的通知
各县(区)医疗保障局、财政局,
各医保经办机构:
为贯彻落实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综合医改试点评估反馈问题整改方案的通知》(陕政函〔2022〕12号)宝鸡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宝鸡市医改反馈问题整改方案的通知》(宝政函〔2022〕26号)精神,进一步减轻参保患者医疗费用负担,按照省医保局关于调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经研究,现调整医保政策如下:
城乡居民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三级医疗机构住院起付线由现行的2000元下调至1500元,同时住院报销比例由现行62%上调至65%;二级医疗机构住院起付线由现行的800元下调至600元,住院报销比例由现行78%上调至80%。
本政策从2022年9月1日起执行(以出院时间为准)。
宝鸡市医疗保障局
宝鸡市财政局
2022年8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