宝鸡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渭滨大队
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告知公告
以下魏栓红等38名机动车驾驶人,因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被宝鸡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渭滨大队查获,其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予以行政处罚,经多方联系,部分当事人联系方式失效,地址不明,部分当事人未在法定期限内接受处理,致使公安机关无法履行告知义务,依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八条的规定,现采取公告的方式予以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现将上述人员对应违法事实、理由和处罚依据公告告知如下: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违法行为人有提出陈述和申辩的权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三条和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对拟作出罚款两千元(含)以上行政处罚的,其有要求听证的权利,上述人员如要提出陈述和申辩、要求听证的,请自公告之日起七日内向宝鸡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渭滨大队(地址:公园路4号,联系人:王警官、杨警官,联系电话:0917-3216115)提出;对拟作出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二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行政处罚的,其有要求听证的权利,上述人员如要提出陈述和申辩、要求听证的,请自公告之日起七日内向宝鸡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地址:公园路4号,联系人:王警官、杨警官,联系电话:0917-3216115)提出,逾期不提出的,视为放弃陈述和申辩、放弃听证。
特此公告
宝鸡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渭滨大队
2023年3月30日
编辑:孙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