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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得向8岁以下儿童售卖!盲盒经营行为官方规范出台

编辑:李艺航 来源:澎湃新闻 发布时间:2023年06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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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月15日,市场监管总局印发《盲盒经营行为规范指引(试行)》(以下简称“《指引》”),为盲盒经营划出红线,推动盲盒经营者加强合规治理。 《指引》共二十九条,从盲盒定价、经营领域、商业宣传等方面规范盲盒经营行为。

  近年来,盲盒相关产品受到不少年轻消费者青睐,引发社会广泛关注。与此同时,盲盒经营过程中的信息不透明、虚假宣传、“三无”产品、售后服务不到位等问题也逐渐凸显。为规范盲盒经营行为,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共利益,《指引》具体从如下四个方面予以规范:

  制定负面销售清单。比如,《指引》第五条指出,对于不适宜进入盲盒领域的药品、医疗器械、活体动物、易燃易爆物品等,不得以盲盒形式销售;对于关系人民群众健康的化妆品、食品,作出限定性表述。

  明确信息披露范围。比如,《指引》第九条要求,盲盒经营者应当将商品名称、商品种类、商品样式、抽取规则、商品分布、限量商品投放数量、抽取概率、商品价值范围等关键信息以显著方式对外公示,保证消费者在购买前知晓。

  鼓励建立保底制度。比如,《指引》第十一条指出,鼓励盲盒经营者通过设定抽取时间、抽取金额上限和次数上限等方式,引导理性消费;鼓励盲盒经营者自觉承诺不囤货、不炒作、不直接进入二级市场。

  完善未成年人保护机制。比如,《指引》第二十三条指出,对盲盒销售对象的年龄作严格限制,要求不得向未满8周岁未成年人销售;向8周岁及以上未成年人销售盲盒商品,应当依法确认已取得相关监护人的同意。要求盲盒经营者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未成年人沉迷,保护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在解决未成年人消费争议方面提供便利;鼓励地方有关部门出台保护性措施,对小学校园周围的盲盒销售模式包括距离、内容等进行具体规范。

  另外,《指引》第七条指出,盲盒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明码标价,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不得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不得实施不按规定明码标价、哄抬价格、价格欺诈等违法行为。而在第八条,《指引》强调,通过盲盒形式销售的,同一套系商品或者服务的成本差距不应过大。盲盒商品价格不应与相同非盲盒销售商品价格差距过大。

  在执行网购七日无理由退货方面,《指引》第十七条明确,盲盒经营者通过充分告知提示,并经消费者单次购买时确认后,以互联网形式销售的盲盒商品拆封后可以不适用七日无理由退货。但是,以全包形式销售整套系列商品,该系列内商品清楚确定的,经营者应依法执行网购七日无理由退货规定。

  同时,《指引》第二十一条强调,盲盒商品或者服务不得含有歪曲历史、封建迷信、淫秽色情、恐怖暴力、宗教极端、民族歧视、分裂国家等法律法规禁止以及违背公序良俗的内容。

  针对餐饮品牌销售盲盒引起的食物浪费现象,《指引》第二十二条指出,食品经营者在从事食品销售、餐饮服务过程中附赠其他盲盒商品开展促销活动的,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有关规定。餐饮服务经营者不得诱导、误导消费者超量点餐。

  《指引》对“盲盒”进行了概括定义,并指出,是否属于盲盒,容易存在认知上的模糊地带,需要结合实践予以判断。比如,食品仅外包装不同随机发货、食品成分确定但形状不同随机发货等等,不足以让消费者对随机发货抱有额外期待的,不宜认定为盲盒。需要说明的是,《指引》虽然未对食品、化妆品作出完全禁止性规定,但食品、化妆品与消费者身体健康密切相关,安全风险较大,为此,《指引》专门强调经营者要充分履行注意义务,避免以盲盒形式销售食品、化妆品带来安全和浪费等方面的风险。

  《指引》积极推进企业落实主体责任,提高自我合规经营水平;鼓励盲盒经营相关行业组织加强行业自律,制定自律准则;支持消费者协会等社会组织依法进行社会监督。另外,盲盒经营涉及多领域、多行业,对于《指引》中提到的内容以及盲盒经营过程中可能存在的违法违规行为,市场监管部门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履行监管执法职责。《指引》通过引导社会各界广泛参与,推动盲盒经营企业自我约束、诚信经营,努力构建“企业自治、行业自律、社会监督、行政监管、消费者参与”的社会共治格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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