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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完善再分配调节机制推动共同富裕

编辑:刘涛 来源:经济日报 发布时间:2023年07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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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余 力

  原标题:以完善再分配调节机制推动共同富裕

  共同富裕是社会主义的本质要求,是人民群众的共同期盼。党的二十大报告深刻阐述了中国式现代化五个方面的中国特色,提出“中国式现代化是全体人民共同富裕的现代化”,将“实现全体人民共同富裕”纳入中国式现代化的本质要求。党的十八大以来,我们完成脱贫攻坚、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历史任务,实现第一个百年奋斗目标。在此基础上,要把促进全体人民共同富裕摆在更加突出的位置。一方面,要紧紧抓住经济建设这个中心,让一切创造社会财富的源泉充分涌流,为分配奠定更为坚实的物质基础;另一方面,要不断完善分配制度,构建初次分配、再分配、第三次分配协调配套的制度体系,加大税收、社会保障、转移支付等的调节力度,让现代化建设成果更多更公平惠及全体人民。

  初次分配是基础,再分配是保障,第三次分配是补充,三者紧密联系。其中,以税收、社会保障、转移支付等为主要手段的再分配调节机制,能对更好解决收入差距问题起到重要作用。

  初次分配根据劳动、土地、资本、数据等生产要素在生产过程中的贡献进行分配,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再分配是政府通过税收、社会保障、转移支付等方式对国民收入在初次分配之后进行第二次分配,以此合理调节城乡、区域、群体间分配关系,调节初次分配形成的收入和财富过大差距。通过加大公共服务财政支出、提高低收入群体收入、扩大中等收入群体、减轻中低收入群体支出负担等,推动形成中间大、两头小的橄榄型分配结构。从这些角度看,完善再分配制度,对于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和共同富裕具有重要作用。

  一是不断完善税收调节机制。税收是国家财政的主要来源,也是收入分配的调节利器。通过横向的税收制度设计和纵向的税收财政调节,能够改善居民收入分配差距,对实现社会财富再分配具有积极效应。一方面,要优化税制结构。根据目前直接税比重偏低的情况,进一步完善直接税制度,降低间接税的比例,逐步实现以间接税为主向以直接税为主过渡,更好发挥税收政策对个人减税的重要作用。另一方面,要完善个人所得税制度。健全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制度,完善专项附加扣除范围和标准,优化个人所得税税率结构。与此同时,要完善税收征管。扩大综合征收范围,健全自然人税费服务与监管体系,完善消费、财产等方面的税收,逐步优化消费税税目的税率设定,建议对已经脱离生活必需品内涵、明显出现奢侈品属性的商品,适当提高税率或制定差异化税率。此外,在税收优惠和减税降费等方面,可考虑对劳动密集型行业和小微企业予以倾斜,鼓励企业创新,降低企业在运营方面的成本,更好提高就业率和劳动者收入。

  二是促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社会保障是再分配的重要抓手,是保障和改善民生的有效安排,可以增加个人(家庭)的可支配收入,或者降低个人(家庭)的直接支出,切实增强人民群众的幸福感、获得感和安全感。我们始终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在发展中保障和改善民生,完善社会救助体系,逐步提高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水平,更加有效地兜牢基本民生底线,不断满足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活的向往。同时,需更好推动农村地区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加强农村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体系建设,完善基层公共卫生设施,改善农村人居环境。要坚持尽力而为、量力而行,重在提升公共服务水平;要在教育、医疗、养老、住房等人民群众最关心的领域精准提供基本公共服务,不断完善公共服务标准,优化公共服务资源配置,提供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基本公共服务;要积极引导社会资金和社会力量进入基本公共服务领域,充分调动全社会各方面力量的积极性,提供多层次、多样化的公共服务,推动形成更加完善的公共服务政策制度体系。

  三是加大转移支付力度。我国社会主要矛盾已经转化为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和不平衡不充分的发展之间的矛盾,区域发展不平衡不充分是其中一个主要方面,是扎实推动共同富裕的重要制约因素。党的二十大报告强调“深入实施区域协调发展战略、区域重大战略、主体功能区战略、新型城镇化战略,优化重大生产力布局,构建优势互补、高质量发展的区域经济布局和国土空间体系”,要求推动西部大开发形成新格局,推动东北全面振兴取得新突破,促进中部地区加快崛起,鼓励东部地区加快推进现代化。在这方面,财政转移支付是缩小地区发展差距、推动区域间财力均等化、促进共同富裕的主要政策工具。我们需要进一步发挥转移支付在推动区域经济发展上的调节作用,持续优化转移支付支出结构,加大对地方转移支付力度,重点向困难地区和欠发达地区倾斜,加大对口支援和帮扶工作力度,提升整体发展能力和水平;要提高转移支付资金使用效益,健全转移支付监管体系,完善转移支付绩效评价体系,切实提高转移支付项目实施的精准性,提高资金使用效率;要加大对农民农村的转移支付力度,既要加大财政对农村教育、医疗、养老、社会救助等方面的支出力度,也要改进在缴费、待遇领取等方面的制度设计,逐步缩小城乡之间、农村不同群体之间和不同地区农村之间居民可支配收入中的转移性收入差距。

  (作者系中共国家税务总局党校研究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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