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西部之声>新闻中心>西部要闻

陕西将安全生产监管向基层延伸 赋予乡镇行政执法权

编辑:刘涛 来源:三秦都市报 发布时间:2023年12月08日
字体: 默认 分享到:

原标题:我省将安全生产监管向基层延伸 赋予乡镇(街道办)行政执法权

《陕西省安全生产条例》于2023年12月1日起施行。12月7日,省政府新闻办举行新闻发布会,省应急管理厅相关负责人解读了《陕西省安全生产条例》,并回答记者提问。

不得以任何形式转移安全生产责任

新修订的《条例》共68条,在2020版《条例》的基础上删除12条,新增21条,修改46条。省应急管理厅副厅长李建文介绍,《条例》在行业监管层面,要求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依法履行相关行业、领域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制定相关行业规范和地方标准,加强安全生产的监管和执法。

李建文表示,下一步将完善相关配套规章制度,着手启动相关省政府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特别是对新《条例》要求建章立制的新规定,及时做好立改废释工作,为新《条例》的实施提供配套制度的支撑。严格执法督促责任落实,围绕新《条例》确定的执法事项,督促各级各部门严格监管执法,指导做好日常安全监管工作。同时,及时督促检查贯彻情况,适时启动“一法一条例”执法检查活动,督促《条例》确定的各项制度得到全面贯彻执行到位。

为确保生产经营单位决策层和管理层的安全管理职责全面落实到位,《条例》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其他责任人不得以任何形式转移安全生产责任”。同时,《条例》对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提出了新要求,要求生产经营单位对新进从业人员、离岗六个月以上或者换岗的从业人员,涉及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或者使用新设备的从业人员进行岗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同时,结合安全培训“走过场”专项整治工作要求,要求生产经营单位委托培训的,应当对培训工作进行监督,保证培训质量。

赋予乡镇(街道办)行政执法权

新修订的《条例》将安全生产监管向基层延伸,规定“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以及开发区、工业园区、 风景区等功能区管理机构可以采取检查调阅资料、责令立即排除、及时报告监管部门等措施对本辖区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状况进行监督检查”,并要求将安全生产管理相关工作纳入网格化服务管理范围。

《条例》规范了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的报告和协助查处义务,明确“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发现其所在区域内的生产经营单位存在事故隐患或者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时,应当及时向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者有关部门报告并协助查处”。

《条例》赋予有关乡镇(街道办)相应行政执法权力。其中规定,可以将安全生产行政处罚权交由能够有效承接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行使,但同时设定了限定条件,就是必须满足“基层管理迫切需要、易发现易处置、专业要求适宜、能够有效承接”这几方面,要求各县级政府要严格审核乡镇(街道)的承接能力,采取“一镇(街)一清单”进行行政处罚权的下放,避免一刀切情况发生。对赋予安全生产行政处罚权的乡镇、街道办,各县级政府要加强执法队伍建设,配备相应行政执法人员,保障必要的执法装备和工作经费,确保放得下、接得住、管得好、有监督。

记者 张维

上一篇:陕西发布重点产业链人才需求目录 [2023-12-08]

下一篇:陕西投放首笔种业企业品种权质押贷款 [2023-12-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