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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管理办法》公布

编辑:王亚恒 来源:三秦都市报 发布时间:2023年12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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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教育厅、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省财政厅、省农业农村厅、省卫生健康委、省市场监管局等六部门近日公布《陕西省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管理办法》,明确营养改善计划实施地区和学校应大力推进学校食堂供餐。学校食堂由学校自主经营、统一管理,不得对外承包或委托经营。

不得提供深加工食品,避免高盐高油高糖食品

管理办法明确,未建设食堂或暂时不具备食堂供餐条件的地区,应加快学校食堂建设与改造,明确实行食堂供餐的时间节点,在过渡期内可采取企业(单位)供餐。学校规模较小、交通便利的地区可根据实际情况,在满足必需的送餐条件和确保食品安全的前提下,以中心校或邻近学校食堂为依托,实行食堂配餐。偏远地区小规模学校(教学点)不具备食堂供餐和配餐条件的,在确保食品卫生和安全的前提下,可实行学校伙房供餐或家庭(个人)托餐。

供餐食品必须符合食品安全和营养健康的标准要求,尊重少数民族饮食习惯。供餐食品应提供营养价值较高的畜禽肉蛋奶类食品、新鲜蔬菜水果和谷薯类食品等,不得提供保健食品、含乳饮料和火腿肠等深加工食品,避免提供高盐、高油及高糖的食品,确保食品新鲜卫生、品种多样、营养均衡。倡导学校食堂按需供餐,通过采取小份菜、半份菜、套餐、自助餐等方式,制止餐饮浪费。

学校食堂应全面推行明厨亮灶 应具备必要的供餐设施和卫生条件

学校食堂必须在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后方可为学生供餐,应在食堂显著位置悬挂或摆放许可证。学校食堂应全面推行明厨亮灶。学校伙房应具备必要的供餐设施和卫生条件,服务人员应于每学期开学前提供有效的健康证明,确保环境卫生和食品安全。

学校食堂加工操作间应当符合下列要求:最小使用面积不得少于8平方米;墙壁应有1.5米以上的瓷砖或其他防水、防潮、可清洗的材料制成的墙裙;地面应由防水、防滑、无毒、易清洗的材料建造,具有一定坡度,易于清洗与排水。

不得加工制作四季豆发芽土豆等高风险食品

在加强食品贮存管理方面要求,明确必须合理设置食品贮存场所、建立健全出入库管理制度、建立健全库存盘点制度。食品加工必须采用新鲜安全原料制作食品,不得加工或使用腐败变质和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及原料。不得制售冷荤类食品、生食类食品、裱花蛋糕,不得加工制作四季豆、鲜黄花菜、野生蘑菇、发芽土豆等高风险食品。需要熟制烹饪的食品应烧熟煮透,其烹饪时食品中心温度应达到70℃以上。烹饪后的熟制品、半成品与食品原料应分开存放,防止交叉污染。食品不得接触有毒物、不洁物。

建立食品留样制度。严格按照规定使用食品添加剂。严禁超范围、超剂量使用食品添加剂,不得采购、贮存、使用亚硝酸盐。严禁使用非食用物质加工制作食品。

补助资金不得直接发放给学生个人和家长

实施办法还对供餐配送食堂从业人员管理进行了规定,要求按照与就餐学生人数之比不低于1:100的比例足额配齐学校食堂从业人员。

实施办法对资金使用与管理及采购管理进行了明确规定,国家计划地区营养膳食补助按照国家规定的基础标准,根据受益学生人数和实际在校天数核定,所需资金由中央财政全额承担。地方计划地区营养膳食补助资金由市县财政筹措,省级财政在市县落实国家基础标准后,统筹资金给予生均定额奖补,奖补办法根据国家政策动态调整。其他地区(不含县城)实施政策所需资金,由市县财政筹措,省级财政统筹资金予以奖补支持。

各级财政安排的营养膳食补助资金要设立专门台账,明细核算,确保全额用于为学生提供营养膳食,补助学生用餐。不得直接发放给学生个人和家长,严禁克扣、截留、挤占和挪用。采购配送、食堂从业人员工资等支出不得挤占营养膳食补助资金。

各实施学校食堂的大米、食用油、面粉、肉、蛋、奶等,均应纳入政府采购范围,由县级有关部门统一组织实施。鼓励探索采用框架协议采购方式实施。

记者 张彦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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