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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起“职业性中暑”案背后 热射病工伤认定难在哪?

编辑:李艺航 来源:成都商报 发布时间:2024年04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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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四川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二级大检察官王麟就一起工伤行政确认纠纷案出庭支持抗诉,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二级大法官王树江担任审判长审理此案。

记者了解到,这起工伤认定案历时5年,经过一审、二审、再审,因对相关问题定性存在争议,致使工伤认定纠纷在审判程序中未得到有效解决。这也是四川“职业性中暑(热射病)”被认定为工伤进入司法程序的首个案例。

早在2013年,国家卫生计生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安全监管总局、全国总工会4部门联合印发的《职业病分类和目录》中,就已将中暑列入职业病范畴。近年来,有关热射病的案例也经常进入公众视野,为何时隔11年才迎来“首例”?热射病工伤认定为何存在争议,相关认定存在哪些困难?

奔波5年的维权

“热”倒在工地 却不被认定为工伤

这起四川“首案”中,劳动者家属历经了5年的维权。

2018年7月19日,建筑工人罗某义在绵阳一工地高温作业,准备下班时在工地晕倒。后送医治疗,7天后死亡。8月,罗某义家人申请司法鉴定,结论认为“罗某义符合中暑后突然晕倒,头部着地,致脑挫裂伤出血梗死,继发大叶性肺炎致急性呼吸循环功能障碍死亡”。10月29日,家人又向当地人社部门申请工伤认定,被要求提交《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职业病诊断鉴定书》,于是向当地具有诊断资质的医院和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提出申请。

由于用人单位不提供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资料,包括气象资料、劳动者发病当日工作情况及发病经过等,医院方面均未受理上述申请。

2019年1月,当地人社部门认为,其情形不符合“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规定,不予认定工伤。罗某义家人不服,于同年5月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法院一审支持诉讼请求,判决撤销关于不予认定罗某义因工受伤的决定。人社局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判决撤销一审法院判决,并驳回诉讼请求。

2020年9月,罗某义家人申请再审被裁定驳回。

2021年2月,罗某义家人向绵阳市检察院申请监督。在检察机关的协助下,经实地走访工友,了解工作环境、向气象部门查阅事发前的温度等关联证据,次年4月,四川大学华西第四医院作出《职业病诊断证明书》,载明罗某义为“职业性中暑(热射病)”。

四川省检察院认为,上述《证明书》足以推翻原判决,并向四川省高院提出抗诉。省高院提审该案。

今年4月2日,四川法检“两长”同庭,开庭审理这起抗诉的工伤认定行政确认案件。庭审中,绵阳当地人社部门表示,将重启工伤认定程序。因诉讼目的实现,当事人撤回再审请求。法检相关负责人表示,该案将激活“职业性中暑(热射病)应当认定工伤”这一法律适用规则,推动完善职业病认定和防治体系。

“这条认定路实在太长了。”回望几年奔走,女儿罗静(化名)表示,由于热射病发病后第一时间想的是救人,而不是保留证据,但是在后续职业病诊断过程中,合法清晰的证据又非常重要,所以认定方面出现了困难。

解构三大认定难点

在2013年印发的《职业病分类和目录》中,中暑被列为物理因素所致的职业病。另外,在《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中规定:“劳动者因高温作业或者高温天气作业引起中暑,经诊断为职业病的,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近年来,随着极端高温天气的出现,职业性中暑(热射病)患者逐年增多,其中露天作业、体力劳动者是高发人群。据四川省死因监测数据显示,四川2022年中暑死亡率为4.83/10万,死亡人数较2021年增加37倍,但在实际申请职业病诊断或诊断成功的并不多。

国内其他地区也存在这样的问题。据媒体报道,2021年,浙江绍兴报告中暑病例556例,但两年来,仅有11人因中暑申请职业病诊断。在湖北武汉,2019年因高温中暑报告病例572例,仅1名劳动者申请职业病诊断。显然,公众对热射病是职业病的知晓度不高。

难点 1

职业病诊断证明前置,用人单位配合度低

山东崇辨律师事务所朱晓凯律师曾办理热射病工伤理赔案件。他介绍,在劳动争议案件中,工伤案件是较难的一类,“职业病工伤更是难上加难”。相比其他工伤案件,职业病工伤类案件需要先到职业病鉴定机构或职业病医院进行诊断,医院出具《职业病诊断证明书》后,才可到人社部门进行工伤认定。

另外,这其中还需要大量材料,比如用人单位盖章、劳动者在岗时间、工种、岗位、接触的职业病危害因素等信息。有些用人单位未给员工购买社保,如果认定为工伤,大额工伤赔偿将由用人单位承担,因此一些用人单位不会主动出具相应材料,或不写明真实具体的发病过程,诊断机构便无法开展职业病诊断,工伤认定程序就会出现中断或迟延。

难点 2

发病未在48小时内死亡,无法视同工伤

劳动者死亡时间也是工伤认定的一大难点。根据《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只有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上,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才视同工伤。

朱晓凯律师表示,大多数的工伤是“伤”,但职业病被称作“病”,“伤好鉴定,病不好鉴定”。有的患者在进入医院抢救后数日或数月才离世,是否应认定为工伤,就成为一大难点。且在后续的伤残鉴定中,也存在鉴定难度大、争议大的问题。

记者了解到,由于热射病在职业病中较为特殊,由先兆中暑开始,若身体无法散热,逐步发展为热射病。因此,热射病的发病地点可能未在工作岗位中。而根据《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应当认定工伤的情形包含有“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因工受伤……”法律人士表示,这类情况在举证上存在难度。

记者查询了解到,在2021年国家新修订的《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中突出了用人单位的相关义务:“没有证据否定职业病危害因素与病人临床表现之间必然联系的,应当诊断为职业病。”但在具体执行过程中,诊断机构在适用上述条款时会非常谨慎。

四川大学华西第四医院职业病医学中心主任医师彭莉君表示,职业病诊断强调“职业”二字,需要证明用工双方存在劳动用工关系,以及由用人单位提供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等资料,来确定劳动者所患疾病与职业危害因素的关联。这不只是临床诊断,它需要根据相应诊断标准对因果关系进行判定,证据资料需要形成链条。诊断过程必须依法依规,客观、公正。

难点 3

专业诊断机构及人员少,机构取得资料难

有业内人士指出,具有热射病诊断资质的专业机构和人员较少,也是认定难的影响因素,“一般要到省一级机构才能诊断,并且每个月就固定几天,号少,还需要预约”。

记者了解到,目前四川有29个机构可以做职业病诊断,但能进行职业性中暑诊断的机构不多,这无形中加大了认定难度,导致相关法规沦为“睡眠”条款。

另外,彭莉君医生也提到,热射病起病突然,进展快,救治难度大,死亡率高,劳动者发病后第一时间是去医院就诊,一般不可能先去申请职业病诊断。有的在发病甚至死亡后,没有就诊或住院病历。

记者了解到,根据《职业病防治法》,职业病诊断、鉴定过程中,用人单位不提供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等资料的,诊断、鉴定机构应当结合劳动者的临床表现、辅助检查结果和劳动者的职业史、职业病危害接触史,并参考劳动者的自述、卫生行政部门提供的日常监督检查信息等,作出职业病诊断、鉴定结论。根据规定,用人单位拒不提供职业病诊断、鉴定所需资料的,可以由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甚至可以关停。

业内人士对此表示,但在具体执行过程中,“拒不提供”的认定尴尬,也让处罚无法实际开出。

破题探路

检察机关正同步开展检察监督工作

对于认定难点,业内人士建议,检察机关应向卫健委、人社局等部门制发检察建议,从预防方面加强劳动防护及风险评估;扩大职业病诊断机构、医师的覆盖率,扫清“物理限制”;加强接诊医疗机构及职业病诊断机构间医疗信息共享,普及基层临床医生对热射病治疗的救治专业知识,提升重症病人的抢救成功率。

在具体执行方面,相关行政部门应主动督促、调查,对恶意不提供资料的用人单位给予处罚,并向全社会加强宣传教育,提高劳动者的自我防护意识、证据留存意识,让大众了解因工作原因发生的热射病也是职业病,可以被认定为工伤。

记者了解到,在当天庭审结束后,全国及省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专家学者,四川省人社厅、司法厅、卫健委以及法检两院等相关人员召开座谈会,围绕劳动者合法权益保护,职业病防治、认定和保护体系进行研讨。

四川省检察机关相关人员表示,针对该案反映出的共性问题,他们正同步开展社会治理检察监督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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