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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应急管理厅出台规定 切实加强煤矿汛期防治水工作

编辑:刘涛 来源:陕西日报 发布时间:2023年07月0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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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日前,省应急管理厅出台煤矿企业防治水工作“十必须、十严禁”规定,切实加强煤矿汛期防治水工作。

  煤矿企业防治水工作“十必须”内容主要有:必须严格落实煤矿企业防治水主体责任,建立健全防治水责任体系,主要负责人(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实际负责人或者其他主要决策人)是防治水工作第一责任人,总工程师(技术负责人)负责防治水技术管理工作。必须配备满足工作需要的防治水专业技术人员、专门探放水队伍、专用探放水设备,储备水害应急抢险救灾物资。必须坚持“预测预报、有疑必探、先探后掘、先治后采”基本原则,根据矿井水文地质条件,采取“探、防、堵、疏、排、截、监”等防范措施。必须编制雨季“三防”应急预案,做好煤矿防汛隐患排查与治理工作。必须编制防治水工作相关地质报告,建立完善防治水基础台账,编制水文地质图鉴,编制矿井防治水中长期规划与年度计划,正确划分矿井水文地质类型。必须安设水害监测预警系统,对矿井涌水量、钻孔水位、矿区降雨量等异常情况进行实时预警。此外,还包括必须按规定开展探放水工作;必须查清矿井、采掘工作面及周围水文地质条件,超前开展水害隐患治理;必须建立和落实水情发生重大变化及时报告和出现突(透、溃)水征兆等紧急情况及时停产撤人制度;必须建设满足规定要求的矿井、水平及采区排水系统等内容。

  “十严禁”主要内容有:严禁在水文地质条件未查清、水害隐患未消除的区域进行采掘作业。严禁擅自变更防隔水煤(岩)柱设计或在各类防隔水煤(岩)柱中进行采掘活动。严禁在矿井永久排水系统未建成前进行三期工程建设,或者生产矿井延深水平未建成防排水系统前进行开拓掘进。严禁超层越界开采。严禁超出探放水允许掘进距离开展采掘活动。严禁在暴雨、洪水等极端天气条件下安排人员入井作业。严禁使用非专用钻机探放水。严禁在底板突水系数大于0.1MPa/m且未开展区域治理的煤层进行采掘活动。严禁对受地表水、老空水、烧变岩水、强含水层、离层水等突(透、溃)水威胁且水患威胁未消除的煤层采用放顶煤开采。严禁在禁采区内进行采掘作业,在缓采区内进行回采作业和与水害探查、治理无关的掘进作业。

  (记者 甘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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