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西部之声>休闲娱乐>旅游参谋

赠送出游应该事先签定合同

编辑:王莉 来源:QQ论坛 发布时间:2012年01月04日
字体: 默认 分享到:

  业内人士表示,参加赠送的出游活动,协议最好签得细致一点,切实保障自身权益。

  “选择3999元以上婚纱套餐的客户,可免费获赠桂林漓江三日游”、“买保险送双人免费旅游”、“买电器8888元以上送海岛双人游”……近年来,类似的宣传促销常常出现在消费者的视线,许多商家买产品送旅游成了一种促销手法。

  然而近日,一则“老夫妇免费旅游一氧化碳中毒”的消息在业界广为流传,这对老夫妇参加了保险公司购买指定保险赠送的旅游,无奈由于途中所住饭店条件太差,发生一氧化碳中毒,导致至今生活不能自理。面对购产品送旅游的增值服务,消费者该不该把握这种机会,如果成行,游客该如何来保障自己的利益?

  个人行为还是企业行为

  在老夫妇旅游事件中,被告的保险公司认为,此次旅游是业务代理人自发组织的,公司对此并不知情。保险公司坚称,自己并无旅游方面的资质,根本不可能组织客户前往外地旅游。既然如此,公司在此过程中,没有安全保障义务。

  究竟“免费游”是个人行为还是职务行为,旅游活动的组织者是谁,谁应该为这次意外负责?记者采访了东莞几家保险公司的业务经理,他们纷纷表示,之前也有组织过类似的活动,虽然现在有规定,保险代理人与保险公司签署都是劳动合同,但是组织旅游这种行为在行业非常普遍,这不可能是保险业务员的个人行为,没有企业的组织,代理人没法搞活动,组织客户出游的费用一般都是公司出的。

  东莞市关心律师事务所律师谭舟扬认为:无论保险业务员是保险公司的雇员还是代理人,他们都是代表保险公司签订协议,都是在打着企业的旗号组织活动,邀请客户参加,所以他们的行为都可以视为保险公司的行为。这次活动的组织者也应该是保险公司,可以认定为这是职务行为。

  一定要事先签好合同

  记者就此事采访了东莞各家旅行社的负责人。

  东莞康辉旅行社策划部经理谢松认为,很多商家组织的旅游其实也是跟旅行社合作的,如果是这种情况,就只存在游客与旅行社之间权力与义务的关系。而一旦碰到商家自行组织的活动,不通过旅行社,而采取自由行的话,就是游客与商家之间的利益关系了。这种情况下游客最好与商家之间签订一份旅行协议,如果旅行途中遇到一些问题的话,追究起来权责分明,就不会产生太多纠纷。

  东莞青旅策划部经理黄泽浓也认为,企业或者个人组织的旅游活动,签协议最好签得更细一点。比如说出发之前先跟商家或者商家的代表约定旅行途中的种种事宜。最好连旅游目的地出现的种种意外情况也约定在协议内容中,如果说商家不愿意承担旅游目的地的责任的话,那么到了旅游目的地之后,最好集体再与目的地之间签署一份协议,将在旅游目的地游玩和住宿等环节中有可能出现的一些问题事先约定好。

  相关

  《旅游法》正在起草

  业界普遍认为,从现在开始的十年将成为中国旅游业发展的“黄金十年”。业界认为,我国旅游业进入大旅游时代,单靠行政手段已无法解决许多深层次的问题,必须寻求制度化保障。”在呼吁了20年之后,《旅游法》的编撰于2010年启动,目前正在起草阶段,或于2012年出台。对公民旅游权利的阐述、如何协调政府部门间关系,以及对旅游参与者间相互关系的界定都将成为该法律中重要的内容。《旅游法》将成为国家意志的体现。

  而另一部备受关注的《国民休闲纲要》目前已进入审批阶段,有望今年下半年出台,将涉及包括带薪休假制度在内的多项内容,与《旅游法》一样,将从制度上保障公民的休息权、旅游权,从而进一步促进国内消费需求。

上一篇:冬季健康出游需注意五方面 [2012-01-04]

下一篇:保障旅行的顺畅 出境旅游行李规范须知 [2012-01-06]